美国L1签证
L-1A跨国经理签证说明 2018-08-15

  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它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每年都吸引着大批移民和访问者。作为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美国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接纳移民的能力和对移民的仁厚有目共睹。

  L1签证适合于中国各类企业到美国经商(跨国公司),需派遣或调动企业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到美国工作的情况。中国企业需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7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是近年来接受最多的签证之一,申请人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中国企业的领导人或相当于经理级的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公司某部门的经理,如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等)。只要这些人员在申请L-1签证之时,已在中国公司内部担任以上职位一年以上,而公司又有意开始在美国做生意,即可开始办理L-1的申请。

  L1A签证在申请时为非移民签证,但是,按照美国移民发有关条文的规定,L1签证的持有人以及家属,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转换移民身份,直接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得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因为L-1类别的签证在移民法中给予申请人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

  L1申请人是接受中国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调遣,前往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如果在美国没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总公司或母公司需要从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始。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成立一年之后,上述两种公司人员均可依法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即人们通常所讲的"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的限制。当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

  L1-A

  L1A: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

  美国L1-A签证概述

  美国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 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帐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

  满足条件

  (1)有较高的身份(经理以上高层人员,而非中层管理人员,即非一线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L-1B或H1B签证。)

  (2)有权聘用和解雇公司人员。

  (3)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

  (4)有权签署合同。

  L-2

  L-2 家属同行签证

  L-1 签证 人员的家属(配偶和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L-2 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 L-1签证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这对重视教育的华人很有吸引力。 2002 年新的法律还允许 L-1签证的配偶 L-2 在美国申请工卡 ,合法工作。

  优势

  其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美贸易联系的加强,中国企业为提高公司的营销渠道,并大力发展连锁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而且设立跨国分公司不一定非要是大型国营企业,私人或者中小型规模的企业都可,这成为L1签证申请灵活性的一大优势。

  其二. L1签证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所以签证官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签;

  其三. 自己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打工,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和福利。

  其四. 对于想让孩子到美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家庭来说,本项目有很大的优势是到美国以后本签证可以转学生签证,从而解决了一个去美国留学最大的问题--留学签证签证率低;入境美国后孩子在选择学校方面等还可以享受同绿卡持有者同样的福利待遇。办理L1签证成功后,父母可以不在美国办理公司,随同孩子一起赴美,因为入境后转成学生身份很容易,亦可申请好的大学。

  其五,L1签证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名额限制,所以,不论美国经济好坏,L1签证均不需要抽签或者名额等待等问题。

  其六,L1签证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L2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L1签证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这对重视教育的华人很有吸引力。此外,2002年颁布的法律还允许L1的配偶在美国申请工卡,即可合法工作,这是L1签证相比其他签证的又一大优势。由此可见,L1签证即可解决自己商务往返身份问题,还可解决配偶子女的身份、就业和求学等问题,申请美国L1签证的意义已经超越了其签证本身。

  其七,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优点,L1签证可以分为多次往返签证或一次性签证,L1来美后,可在一年后申请第一优先移民,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劳工证批准,也不需要绿卡排期的等待,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名额限制。所以,L1签证不仅仅是企业界人士和相关人员来美的捷径,还为取得绿卡另辟蹊径。

  申请绿卡

  外国人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除了以家庭团聚、投资移民EB5等类别申请绿卡外,对大部分人来讲,最常用的途径都是通过职业移民来申请永久居留。而美国的职业移民政策从宏观上来看,以吸收各国优秀人才和保护本国劳工市场为宗旨。可身居第一优先类的人为数不多,他们申请绿卡也无须获劳工部批准,而大多数人都只能进入第三优先类。第一优先类的配额一般用不完,而第三优先类的配额常年不够用。

  持L1签证身份的跨国公司经理人被视为第一优先类人群。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移民政策是把促进美国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同吸收外国优秀人才放在同等的位置。可以说,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L1签证是唯一得到特殊对待的。

  非移民签证实质上是对在美国从事临时活动的临时签证,而不是在美国永久居留的移民签证。因此,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不得怀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即通常称为“移民倾向”。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只有L1和H1B这两种不把“移民倾向”作为审核条件。也就是说,L1签证申请者在境外申请签证或在境内申请转换身份时,可以合法地怀有双重企图,即先取得有限期的临时居留,再根据情况和需要取得无限期的永久居留。从申请实践上来看,L1申请也几乎没有因为“移民倾向”而受到拒签的。

  同其它签证相比,以L1身份申请永久居留,在申请程序上较为简单,也无须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也就是说,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进入美国该公司工作后,其所任职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一年后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即不用通过申请永久劳工证的复杂程序,也无须提交额外的个人材料。按照这一程序可以说以L1身份申请绿卡是一个自然进程。

  最后,取得绿卡的等候时间短也是L1身份的一大优势。在美国,除了美国公民的配偶、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及21岁以上之美国公民的父母申请绿卡不受配额限制外,其它所有移民申请,从家庭团聚到难民,均受配额限制。这种配额从一千名到几万名不等。申请人在申请获准后根据不同的类别,其实际获得绿卡的等候期可以从不用等候到等候十年以上。等候期的长短取决于该类别获得的配额之数量以及申请人的多少而定。根据1990年的移民法,在家属移民配额中,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婚子女类名额最大,每年为114,200名,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规定的因抗拒强迫性人口政策申请庇护类名额最少,每年1,000名,第一优先类职业移民每年40,000名。家庭移民类配额虽然最大,但因符合条件者多,还有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因此在亚洲地区等候期最长者可超过十年。第一优先类职业移民虽然名额不是最多,但因符合条件者少,因此几乎历年来名额用不完。作为被归入第一优先类职业移民的L1,如果永久居留获得批准,一般不用等候即可获得绿卡。同需要等候数年甚至十年的移民类别相比,L1类别显示了非常大的优势。

  由此可见,从申请到签证,从签证到永久居留获得绿卡,美国L1签证类别可以说是集所有非移民签证之有利处于一身的唯一签证。正是这些有益之处,L1签证近年来成为各国工商业者赴美国居留的首选签证。

  申请条件

  1. 必须在国内有公司,公司必须是正常运行的,一般注册时间不低于两年、没有行业的限制;

  2. 申请人在中国公司任职一年以上、必须是公司管理层的员工(不提交个人所得税);

  3. 以中国公司的名义到美国注册分公司,派遣公司员工到分公司管理业务。

  L1签证有效期是七年,一年以后可以申请绿卡

  申请流程

  L-1签证又分为L-1A和L-1B两种。前者是签发给赴美国分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为五年。其专业人员在美国如果晋升为经理或主管,其居留期可升为七年。但无论是持L-1A或L-1B,在美国都是代表其国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展开业务,其家人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随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公立教育及福利。

  1. 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 所需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 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4. 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5. 申请人在当地使领馆进行签证面试, 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

  6. 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7. 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过2年。

  2015年,美国移民局对外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并替换了先前已有的L-1B申请的审批指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民局指出,L-1B受益人必须满足或优于签证申请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由于移民法[section 214(c)(2)(b)]此前对“专业知识”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新的政策备忘录对此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根据新的备忘录,L-1B受益人如果拥有“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或“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或两者兼备,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移民局关于上述两类“知识”定义如下:

  1. 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以及在国际市场的运作方式的特殊认知,并且这种认知完全异于特定领域内普遍认知;

  2. 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具体程序及流程拥有的高度了解或专长。这种了解或专长在相关领域并不常见,并且其先进程度在对公司的发展性、复杂性和理解上远超公司内部一般员工。

  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应参考以下问题,以确认即将从境外公司外派至美国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是否拥有上述的“专业知识”:

  i. 该外派员工是否了解掌握境外运营的情况,并且这种了解能够为提交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在美运营带来重要价值?

  ii. 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是否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iii.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否只能通过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或公司)内工作才能够获得?

  iv. 是否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由于不便,或因没有巨大的经济投入而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v. 该外派员工是否对产品或流程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技术性?

  vi.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知识是否显而易见地有利于提高雇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上述任意一个问题或多个问题,雇主公司如果有肯定的答案,那就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了L-1B申请要求的“专业知识”。根据移民局的不完全列表,为了证明外派员工具有“专业知识”,雇主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 外派员工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的文件证明,用以确认在此教育、培训或工作期间其不断使用或发展了“专业知识”;

  2. 外派员工在美国公司工作后会对该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的证明;

  3. 外派员工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的证明;

  4. 合同、工作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的“专业知识”对提升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大有益处;

  5. 相关信函或报告,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6. 人事或内部培训记录,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在该跨国雇主公司的工作或培训才能够获得;

  7. 内部培训的课程手册或培训手册、财务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以证明如果没有显著的经济投入,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就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8. 申请公司由于该外派员工的工作而获得的专利、商标、许可证或合同;

  9. 相关材料证明该外派员工对产品或流程掌握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度技术性(不要求该外派员工是该公司内唯一掌握该知识的人);

  10. 薪资文件、联邦或州工资报告,各种补贴证明材料、简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或其他类似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在申请公司的职位和薪资水平;

  除了准备上述必要的证明文件外,提交L-1B申请的雇主公司还须保证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 在提交L-1申请的前3年内,该外派员工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2. 该外派员工赴美后必须在与美国境外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美国公司内工作,并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服务;

  3. 签证到期之时,该外派员工将会如期离开美国;

  4.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描述了几种会被视为L-1B签证持有人违法工作的现象,如果L-1B签证持有人在美国违法工作,会导致丧失L-1B身份:

  i.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在其他非关联公司,而并非在为其提交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内;或

  ii.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地点都不在为其申请L-1B的美国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

  iii. L-1B签证持有人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工作的本质是属于“为非关联公司提供劳工服务”,而不是为其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提供必要的专业产品或服务。

  想在美国建立新公司(New Office)?那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L-1签证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拓展业务或者建立新的公司(new office)。如果境外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新公司,那么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 L-1外派员工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员工提供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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