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注册
美国公司类型详解 2018-08-13

  在美国成立公司没有太多的限制,在哪个州成立公司和采取何种公司组织形式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一般公司注册会选择在有主要经营业务的州或者华人比较集中的加里弗尼亚州和纽约州,以及特内华州和内华达州这些没有州税的州注册。 公司地点选好后,要根据自己的公司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一种最适合的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总的来说,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有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及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法律组织形式, 股东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有限公司。其最大的优点是集中的管理方式,公司的债务和责任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以股票形式占有,方便集资。有限公司分为C-corporation 和S-Corporation两类。

  C-corporation 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几乎所有的大型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都是C型公司。C型公司具有独立性,连贯性和永久性,能够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来融资,扩大规模。股权范围广,融资能力强,公司经营连续,能够快速提升可信度和知名度。与其他公司形式比较,它的主要缺点在于双重纳税,不仅公司要缴利得税,而且股东个人也要对个人红利缴税,公司的亏损不能作为股东损失抵减。 不过C-corporation可将利润留存在公司,不分配给股东,将利润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去,股东就不必对未分配的利润纳个人税。

  S-corporation是美国小型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类型。S-corporation 与C-corporation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在税收上面, S-Corporation 公司本身没有税赋,所有的利润或亏损从公司层面转至股东个人层面来申报,公司的亏损是可以与个人其他所得来抵扣。因此,S-corporation对利润只征收一次税,不像C-corporation要课税两次,所以从税务角度是比较优惠的。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100个,只能发行一类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 所有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以及某些信托,这类公司不适合外国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一般股份公司(Inc)和合伙人(Partnership) 之间的一种公司组织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一个人的公司,也可以由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避免了双重税收,组织‘管理和财务方面比较灵活,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完全限制在公司的范围之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限制,可以发行不同层次的股票,这种形式用作遗产规划极佳,有省税和保护财产的优越性。这种公司形式不适用与打算上市的公司。LLC运营相对简单,所有的盈利和亏损都是传递给给股东和合伙人,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一起申报。不过这种公司形式根据所在州的不同,LLC的费用是有一定区别的。

  LLC公司的净利润在股东个人税表里除了要缴纳收入所得税,还要缴纳15.3%的自雇税,这其中包括社会安全税和医疗税。LLC除了可按照Partnership的形式报税外,还可以按照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申报。

  合伙制公司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制 (Gener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制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建立的,须在州政府注册登记。它的组织管理形式都非常比较灵活,由合伙协议来规定。每个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但要向IRS递交联邦报税信息表Form 1065。合伙企业的盈亏由各个合伙人自行作为个人收入报税,各个合伙人也需要缴纳15.3%自雇税。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制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须在州政府注册登记。有限合伙制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有管理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是投资者,没有管理权,对于债务的承担也相应只限于其出资额,但是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缴税义务和普通合伙制相同。

  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 (LLP) 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有的州规定LLP 须在州州政府注册成立。 LLP和有限责任公司(LLC) 比较相似, LLP 通常适用于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它的缴税义务与一般的合伙制相同。缺点是公司随拥有任何一合伙人离开而自动结束。

  个人所有权企业 (Solo Proprietorship)

  个人所有权企业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由单个人所有,个人拥有对企业的完全控制,对企业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经营模式。这种形式无需去州政府进行注册,呈交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也不需到IRS去登记。

  业主个人和商业是一体的,业主自负盈亏,企业不需要交公司税,公司的盈亏由业主个人直接向国税局申报(Schedule C),交15.3%自雇税。这种公司形式成立方式简单,成立成本低,组织结构自由,所有人有有最大的决策权,适合一些风险很小的生意。其缺点是商业活动中导致的损失和赔偿是无限的,也不会限制在个人公司的范围。如果被判赔偿他人,业主自己的私人产业、房屋、汽车及其它个人财产都可能被用来偿债。而且这种形式融资受到限制,筹集外部资金比较困难,企业的发展壮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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